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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分析财产贵公当

2022-07-26 07:27:14 发布 浏览 602 次

1.25 分析财产贵公当

朝廷立法,于分析一事,非不委曲详悉。然有果是窃众营私,却于典卖契①中称“系妻财置到”,或诡名②置产,官中不能尽行根究。又有果是起于贫寒,不因父祖资产,自能奋立,营置财业;或虽有祖众财产,不因于众,别自殖立私产,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。至于经县、经州、经所在官府,累十数年,各至破荡而后已。若富者能反思,果是因众成私,不分与贫者,于心岂无所慊?果是自置财产,分与贫者,明则为高义,幽则为阴德,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,妨废家务,及资备裹粮,与嘱托吏胥,贿赂官员之徒费耶?贫者亦宜自思,彼实窃众,亦由辛苦营运③以至增置,岂可悉分有之?况实彼之私财,而吾欲受之,宁不自愧!苟能知此,则所分虽微,必无争讼之费也。

国家立法,对于分家产这一事并非不是周全详尽,但仍有人明明是从大家里窃取、图谋私利,却在财产典卖契约中称“是妻子陪嫁的私财”,或捏造假名购置产业,官府不能全部彻底追究。又有的人果真是从贫寒中起家,不依靠父亲祖父的资产,自己能奋斗立业,经营置办产业;有的虽然有祖上共有财产,不依靠家众,另外自己挣钱建立私产,而同宗的人却一定要求分割其财产。以至于闹到县、州等各级官府打了几十年官司,各个都耗尽家财才罢手。如果富者能够反想一下,果真是依靠家众而获得私财,不分些给贫者,难道不会于心有愧吗?果真是自己置办的财产,分些给贫者,在明里则是高尚正义之举,在暗里则是积阴德,又岂不是胜过连年争讼,妨碍荒废家业,以及徒然花费很多钱财来准备粮食、嘱托小吏、贿赂官员吗?贫者也应该自己想想,他的确从集体家产中窃取,也是因为辛苦经营才增置了家产,怎么可以将其家产全都分割呢?何况确实是他的私财,而我却想要接受它,难道自己不会羞愧吗?如果能这样,那么即使分到很少,也必定不会有争讼的耗费了。典卖契:证明典卖的契约文书。典卖:旧指活卖。即出卖时约定期限,到期可备价赎回。与此相对的是“绝卖”: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卖给别人,永远不得赎回。诡名:捏造假名;化名。营运:经营,这里是经商、做生意。

家产分割,自古至今都是生活中常见的事,而其中因为涉及亲近的家人和较大的利益,所以常常不容易处理好。作者在这里强调要公正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里说的公正,不是表面形式意义上的公正,而是考虑到更深层的情理公正。

1.26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

人有兄弟子侄同居,而私财独厚,虑有分析之患者,则买金银之属而深藏之,此为大愚。若以百千金银计之,用以买产,岁收必十千。十余年后,所谓百千者,我已取之,其分与者皆其息也,况百千又有息焉!用以典质①营运,三年而其息一倍,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,其分与者皆其息也,况又三年再倍,不知其多少,何为而藏之箧笥②,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?余见世人有将私财假于众,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,其家富厚,均及兄弟子侄,绵绵不绝,此善处心之报也。亦有窃盗众财,或寄妻家,或寄内外姻亲之家,终为其人用过,不敢取索,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;亦有作妻家、姻亲之家置产,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;亦有作妻名置产,身死而妻改嫁,举以自随者亦多矣。凡百君子,幸详鉴此,止须存心。

人有兄弟子侄同居一家,而自己私财独独殷实,担心被分割的,于是就购买金银之类而深藏起来,这真是很愚笨。如果以十万金银来算,用来买产业,一年必定收益一万。十余年后,所谓的十万金银,我已经取得,那分割出去的都是利息而已,何况那十万还会产生利息呢!如果用来抵押做生意,三年就有一倍的利息,则所谓的十万金银,我已经取得,那分割出去的都是利息而已,何况再过三年又会翻一倍,赚的不知有多少,何必藏在箱子里,不凭借这来收利息,以有利于家众呢?我见到世人有将其私财借给家众,使其经营家业而只取其本钱的,他自己家富有殷实,又推及兄弟子侄,绵绵不绝,这是存心善良的回报。也有盗窃家众的财物,或寄存在妻子的娘家,或寄存在内外姻亲的家里,最终被那家的人挪用,自己不敢索取或索取不回来的,这种情况也很多。也有作为妻子的娘家或有姻亲的亲戚家的产业来置办,结果被那家的人所占有的,这种情况也很多。也有以妻子的名义置办产业,自己死后而妻子改嫁,把产业也带走的,这种情况也很多。诸位君子,希望好好引以为鉴,要放在心上。典质:以物为抵押换钱,可在限期内赎回。箧笥:藏物的竹器。

本章也同上章一样,涉及分家产的问题。有的人担心自己私财被分割,就用各种方式私藏起来。最后并没有什么益处,甚或可能引出新的问题,以致连私财都失掉了。作者指出,与其这样私藏,不如拿来做生意,或借给家中其他人做生意,这样还可以有更多收益。总之,在财富面前,私心有偏重,就可能失去财富,公心多一些,反而可能增加收益。

1.27 分业不必计较

兄弟同居,甲者富厚,常虑为乙所扰。十数年间,或甲破坏,而乙乃增进;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,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。兄弟分析,有幸应分人典卖,而己欲执赎,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①平分,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,而己分处中,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,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。有诸父俱亡,作诸子均分,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,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;有多兄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,而兄弟各自昌盛,胜于独据全分者;有以兄弟累众而己累独少,力求分析,而分后浸微,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;有以分析不平,屡经官求再分,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,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。世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,必不起争讼之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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