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七出”的内容在汉代已经基本形成当时叫做“七去”只是民间约定
“七出”的内容在汉代已经基本形成,当时叫做“七去”,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矩。至唐代,则形成法律制度,但并不严格执行。自宋代起,其执行才逐渐严格。可以看出,“七出”完全从男方立场和利益出发,是一种维护夫权、欺压妻子的法律与民俗。“七出”几乎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,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被国民政府完全废除。
《唐律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
《唐律》在广义上可指有唐一代的法律,又因唐代法典所遗留下来的版本以《唐律疏议》影响最大,故也常指《唐律疏议》,又叫《永徽疏议》。唐代建立后,初袭隋朝的《开皇律》,后经过武德、贞观两代的修改,至永徽年间经长孙无忌等19人再次修订后形成《永徽律》。后长孙无忌等又对其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,撰成《律疏》30卷,与《律》合为一体,统称《永徽律疏》。其后《永徽律疏》虽被修改两次,但后人对其修改内容已不得而知,故将《永徽律疏》视作《唐律》。《唐律》继承了秦汉以来历代的立法和司法经验,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完善,并除去之前法律过于严酷的弊端,成为唐代之前法律之集大成者。至此,《秦律》才真正得到了大的变动,法律不再一味是严刑峻法,而是融入了儒家的一些伦理道德思想。《唐律》形成后,对后世影响巨大。《宋刑统》基本照抄《唐律》,《元典章》、《大明律》、《大清律例》也以其为蓝本。另外,《唐律》对于古代日本、朝鲜、越南等国也有深刻影响,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。
《明大诰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
《明大诰》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特别的刑事法规。朱元璋开国后,推行刚猛强断、严刑峻法的治国策略,自己在明朝政府法《大明律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为严峻的法规《明大诰》。在罪行上,其中设有“游食”、“官吏下乡”、“寰中士夫不为君用(即有才能者不肯出来做官)”等明律中没有的罪名;在处罚上,对于同一罪名,《明大诰》比《大明律》要重得多,并且还设有断手、刖足、阉割为奴等《大明律》中不存在的残忍刑法;从着重点来说,《明大诰》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贪官污吏;在格式上,《明大诰》是由案例、峻令、朱元璋就案例所发的训导3部分组成,有些不伦不类,完全不是法律文本的样子。总体而言,《明大诰》提倡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,严重违背了“罚罪相当”的法律精神,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倒退。朱元璋死后,比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,《明大诰》便失去了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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